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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更新日期: 2010年6月11日 提交人:农机网系统管理员 责任编辑:薛平 点击率:243

晋农机推字〔2010〕9号


忻州、阳泉、晋中、长治、晋城、临汾、运城等市农机推广站:

       《农业技术推广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精神和全国人大农委关于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的要求,近日农业部安排各省农业部门结合本地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全面总结法律实施以来的成效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次立法后评估,系统总结《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按照实效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规范性等不同方面,认真查找、分析该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建议。

       二、评估内容

       (一)总体评估

       对《农业技术推广法》进行整体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实效性。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立法目的有没有实现,立法宗旨有没有得到贯彻,哪些问题已经得到规范和解决,哪些问题仍然存在。《农业技术推广法》有没有起到指导农机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机技术推广事业发展进步的作用。《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机技术推广工作要求的资源配置有没有得到公平分配和落实等。

       2、《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协调性。主要是对《农业技术推广法》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衔接性进行评估。

       3、《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合理性。《农业技术推广法》设定的制度和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合理,哪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的发展状况,那些规定已经不再具有现实意义,那些规定阻碍了实践的发展。

       4、《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可操作性与规范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是否有利于实践中执行,条文表述是否符合现在通行的法律技术规范等。

       (二)具体制度评价
       按章节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具体内容展开评价,主要包括农机技术推广体系构成、农机技术推广运行机制、农机技术推广投入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工作要求

       由于时间较紧,省站重点安排忻州、阳泉等市做好这次立法后评估工作。各市要从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强化农业技术推广法律保障的高度认真对待、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首先,要保证工作质量。要通过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实际,全面了解《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要求在本地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基层农机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职能履行以及建设和运行状况。

       其次,要认真撰写报告。要按照上述评估内容,认真撰写《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成效进行分阶段评价,既要充分肯定法律实施的成效,又要准确反映新形势下存在的问题和不适应的地方;报告既应包括对法律本身的定性分析和评价,也应包括有关具体指标和量化数据的对比和分析,例如农机推广机构与其他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机推广成效方面的比较分析,法律规定的试验、示范、培训、指导等主要的推广方式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比较分析,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农机推广机构及人员数量的变化情况,经费投入及农机推广人员工作生活条件的变化情况等。报告提出的法律修改建议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各市书面评估报告于2010年6月15日以前,发送电子邮件到省站。

       联系人:薛  平

       电话:0351-4051146   

       电子邮件:sxsnjtgzz@163.com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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